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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信披违规被立案,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记者 萧峰 2024/4/19 16:39:08


记者 萧峰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旅联合;证券代码:600358)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3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旅联合予以立案。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12月2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

国旅联合2024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2019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原告孙贵云返还合同款1,171.603万元;2.判令公司向原告孙贵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171.603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113万元)律师费损失10万元;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2020年11月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判决驳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476元,由原告孙贵云负担。2020年11月17日,原告因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支持孙贵云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10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476元,由孙贵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孙贵云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再审请求为:1.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江苏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申40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贵云的再审申请。

2023年年报情况

近期国旅联合发布2023年年报。根据财报显示,本报告期中国旅联合净利润减265.05%。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营业总收入5.43亿元,同比下降3.82%,归母净利润-1253.32万元,同比下降265.05%。按单季度数据看,第四季度营业总收入1.53亿元,同比上升33.81%,第四季度归母净利润-1426.26万元,同比下降546.29%。

本次财报公布的各项数据指标表现不尽如人意。其中,毛利率10.5%,同比增17.28%,净利率-2.26%,同比减769.17%,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总计6862.64万元,三费占营收比12.64%,同比增20.17%,每股净资产0.33元,同比减8.95%,每股经营性现金流-0.01元,同比减108.77%,每股收益-0.02元,同比减265.33%。

目前,国旅联合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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