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证券 > 要闻

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公开征意,三方面修订,新增交易类禁入,近4年298人次市场禁入,近三成终身禁入

来源:财联社 作者: 2021/1/17 11:36:09

财联社(北京,记者高云)讯,《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出炉,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

1月15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征求意见稿将市场禁入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

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新增交易类禁入是确有必要的,这弥补了一处新的监管空白,同时也体现了注册制时代“放前段管后端”的监管思路。正如新闻通稿所言,交易类禁入存在一些实操层面的问题,需要“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类行业协会全面相互协同配合才会有较好的落地效果。

“例如,对于违反交易类禁入规定、以及为交易类禁入主体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主体,可以一并纳入个人及机构征信记录,对相关责任主体享受其他金融服务加以约束性限制,这样的执行效果可能更好。”况玉清称。

三方面修订,新增交易类禁入

本次修订综合新《证券法》修订内容和现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良好的实施情况,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坚持非必要不修订,对根据新《证券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对其他内容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

根据新《证券法》对市场禁入的界定,征求意见稿将市场禁入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前一类属于沿用现行《规定》的禁入措施,后一类属于新增措施。

在此基础上,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规则。

证监会表示,交易类禁入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并无执法实践经验,为此,在充分借鉴目前各证券交易场所“限制交易”自律管理经验和境外市场类似措施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兼顾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

明确适用条件。规定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二级市场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同时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做好配套的账户交易权限限制工作。

做好政策衔接。征求意见稿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了例外规定,避免不同规定叠加碰头、相互掣肘。此外,为避免影响相关主体践信守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事先承诺行为纳入除外事项。

防控市场风险。一方面,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

市场禁入对象方面,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语言表述含义、不履行市场禁入决定的后果以及新老规定实施的过渡期安排等内容。

为何要进行修订?落实对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

新《证券法》第221条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下简称市场禁入)进行了修订,相比原有证券法主要完善了三处:一是新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以下简称交易类禁入)的限制作为市场禁入内容;二是将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扩展为禁止从事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三是将不得担任职务的机构类型由“上市公司”扩展为全体“证券发行人”。

证监会表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并与新《证券法》实施相配套,有必要结合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对现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现行《规定》)进行修订。

四年间298人次被采取市场禁入

2015年现行《规定》实施后,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更加透明规范。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证明,现行《规定》总体是符合我国市场实际、行之有效的。

一是市场禁入执法力度显著提升。2016年至2020年,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

采取市场禁入人次数比现行《规定》修订前5年(2011年至2015年,共计禁入128人次)增长133%,并且市场禁入的严厉程度较好匹配了实践中不同危害情节违法行为的发生频度。总体分析,现行《规定》对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多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幕交易类违法市场禁入17人次,市场操纵类违法市场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类违法市场禁入191人次,从业人员违法类市场禁入21人次,其他违法类案件市场禁入43人次。

证监会表示,市场禁入已覆盖资本市场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特别是对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逐出市场”的有力打击,提高了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市场禁入不乏知名案例

近年来,多位市场或证券从业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引起投资者高度关注。

1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2021年首张罚单。处罚决定书显示,熊模昌、吴国荣因操纵华平股份股票价格,利用196个账户亏损3.24亿元。在操纵期间内,熊模昌、吴国荣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

最终,熊模昌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处以205万元罚款,吴国荣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还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从业者被采取市场禁入也不乏案例。1月8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一则市场禁入决定,原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副总监广宏毅,因内幕交易英唐智控,合计成交金额达3830.59万元,最终被广东省高院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据了解,广宏毅2004年5月成为全国首批保代。

证监会表示,广东省高院关于本案的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将依据该生效裁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对广宏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在禁入期间内,广宏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2020年全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市场禁入69人次,其中最为知名的莫过于贾跃亭。

2020年9月11日,乐视网发布澄清公告,就9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容被有媒体质疑“证监会为什么没有处罚贾跃亭?”的问题做进一步说明和澄清。

乐视网澄清公告表示:本次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为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次中国证监会拟处罚对象除公司外,亦包括贾跃亭先生(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以及24,120万元罚款)在内的部分公司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文章来源:财联社)


点击显示
相关推荐
  • 证券
  • 财经
  • 理财
  • 新股
  • 置业
  • 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