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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金正大被行政处罚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记者 萧峰 2024/6/27 18:59:10


记者 萧峰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明,金正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虚增发出商品,致使其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内容

中国证监会认为当事人万连步、李计国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决定对万连步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计国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唐勇的违法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唐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最新的利润分配方案

金正大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21403号),2023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1,207,098.07元。因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2023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不为正值,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条件的规定,2023年度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公司董事会提出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前,金正大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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